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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0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乡**号,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喝完酒回家,在路过宝安区**街道**停车场时想起曾经与停车场收费员有过节,遂捡起路边一根白色约1.5米长的铁棍,将停放于停车场内的两辆小汽车砸坏。其中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本田牌小汽车前挡风玻璃、主驾驶门玻璃、主驾驶门板、车辆A柱、主驾驶旁边翼子板受损,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700元;被害人叶某某的红色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车辆前挡风玻璃、副驾驶门玻璃、副驾驶门、车辆A柱、引擎盖、雨刮受损,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1301元。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扣押物证白色铁棍一根。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940元,被害人叶某某的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生锈铁棍;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邓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检察员助理:胡聿琦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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