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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北省定州市**厂**,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同张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通过**有限公司,共同承揽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村的廊道绿化加宽加厚工程,同年11月双方终止合作后,被告人邓某某伪造苗木订购协议及收据,谎称前期为该项目预定苗木支付定金50万元,并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有违规违纪行为相威胁,向**公司索要钱款人民币50万元,**公司工作人员宋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某账户转款人民币2万元,邓某某等人继续向**公司索要剩余钱款未遂。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河北省定州市**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银行交易清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户籍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的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某某某、焦某某等1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7.其他材料:接案、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待判决处理物品:手机一部、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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