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四川省邻水县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武昌区水果湖找被害人黄某甲要求复合恋爱关系。遭到被害人黄某甲拒绝后,被告人邓某某以偿还“借款”为由,向被害人黄某乙要人民币4000元,再次被被害人黄某甲拒绝。尔后,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向黄某甲的好友发送被害人黄某甲的隐私照片,并以将继续向他人发送隐私照片相威胁,向被害人黄某乙要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黄某甲出于害怕,于2019年7月20日在本市武昌区水果湖步行街通过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等****,向被告人邓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内转款人民币3****,后被告人邓某某仍继续通过QQ、抖音平台向他人传播被害人黄某甲的隐私照片,被害人黄某甲遂于2019年7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等物证;3.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电话短信及其它聊天记录,身份信息及前处查询证明等书证;4.证人王某某、证人高超及证人金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被害人黄某甲(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详见卷宗材料)。
8.补充证据材料6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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