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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广场**楼**。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福田区**村**坊**栋**房内(被害人胡某某住处),利用被害人胡某某从事色情按摩行业,害怕被警察查处的心理,向胡某某出示带有警察标志的证件,冒充人民警察身份敲诈勒索胡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2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以协助福田派出所查处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为名,手持自行购买带有警察标志的证件冒充人民警察身份,指令并带领福田派出所消防巡查队队员,在福田区**村**坊**栋楼下和**坊**栋一带查找卖淫嫖娼人员,未果。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1月2日4时许被抓获归案,后将犯罪所得6000元人民币退缴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套、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秦某某、田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退赃取现照片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七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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