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公司厂区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组织工人清理**公司磷化槽,在明知其废渣系危险废物,且**公司单独设有危险固体废物暂存间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工人将磷化槽废渣堆放进该公司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并与草垫灰、废木料等一般固体废物混同,同时并未告知公司负责环保的相关人员。2019年7月6日,**公司负责环保事务的副总经理张某甲雇佣当地村民张某乙(另案处理)清理、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的废物,张某乙在不知混有危险废物-磷化槽渣的情况下将暂存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在万盛经开区**镇**村公路旁的荒地上,当日下午被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查获。2019年7月7日,经万盛经开区环保局要求,**公司将上述被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并清运回公司厂区堆放于符合环保要求的暂存场所。经万盛经开区环保局认定,磷化槽渣系磷化工段产生的磷化渣,判定为危险废物中的表面处理废物,**公司倾倒的43.66吨固体废物已经与上述磷化槽渣混合,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请款单、过磅单、废物转移联单、固体废物认定意见;
2.证人黄某某、张某乙、卓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将本单位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同,并在明知上述废物将被运走予以倾倒的情况下,未告知本单位负责环保事务的工作人员,放任他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43.66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乐
检察官助理:蒋宁渝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公司厂区内(联系方式:1592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五张。
3.证人黄某某、张某乙、卓某某、杨某某、尹某某。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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