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临湖镇**井卫生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村**村**号,住址×××××。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59分,被告人邓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苏******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道**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发现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邓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证言;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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