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00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路,现住洛川县**镇**村,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06分,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H0332小型普通客车,由洛川县石头镇石头街道“石头大酒店”门口向洛川县石头镇史家圪崂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洛川县石头街道天龙汽修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5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
2、路查记录;
3、立案决定书;
4、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证人证言
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的证言。
五、鉴定意见
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1789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检察员:屈永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洛川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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