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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00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路现住洛川县****,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06分,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H0332小型普通客车,由洛川县石头镇石头街道“石头大酒店”门口向洛川县石头镇史家圪崂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洛川县石头街道天龙汽修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5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

2、路查记录;

3、立案决定书;

4、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证人证言

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的证言。

五、鉴定意见

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1789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屈永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洛川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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