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地**县**镇**村**组**号,现住**县**镇**医院背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S2PEAJL6B220****、未注册登记)搭载其子邓某乙自**镇**往**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行至**县**镇**路**前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伍某某驾驶直行的湘E8****小型桥车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新宁交警大队处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邓某甲有醉酒驾驶重大嫌疑。经现场检测,邓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新宁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2月25日经送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检测,邓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87.29mg/100ml。2019年12月23日,邓某甲与伍某某达成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邓某甲赔偿伍某某车辆损失费600元。2019年12月31日,新宁县交警大队新公交认字[2019]第3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收条、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邓某甲的户籍资料;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兰万物
(院印)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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