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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2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8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杨嘉桥派出所通过情报分析得知,涉嫌危险驾驶案的在逃人员刘某甲可能藏在家中。副所长刘某乙、陈某甲随即带领民警陈某乙、职工范某某携带在逃人员登记表、逮捕证等法律文书,驾车赶至杨嘉桥镇**村**组刘某甲军家中。当民警到某甲家时,发现其正在卧室内睡觉,民警立即向其出示警官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进行控制。此时刘某甲的母亲邓某某上前拉扯民警,被民警隔离开以后,邓某某倒地对民警进行踢踹。民警随即向其发出警告,要其不要阻碍执法,并向邓某某出示人民警察证和法律文书,告知其民警是在依法抓捕在逃人员。邓某某认为其儿子不应该被关,且民警不应该过年抓人,依然进行阻拦。在民警将刘某甲带至其家前坪时,为达到阻止民警抓人的目的,邓某某从阶基上拿起一根晒衣竹棍殴打民警,被刘某乙用警棍挡住,接着邓某某用手扇了刘某乙两个耳光,范某某见状上前控制邓某某双手,邓某某用牙咬范某某右手手背,导致刘某乙、范某某两人受伤。之后邓某某将民警的执法文书撕毁,民警立即将在逃人员刘某甲抓获回所。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乙、范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刘永军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范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峥峰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7672****;1567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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