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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邓**,男性,2000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区,住江西省吉安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邓**在井冈山大学学生之家篮球场趁被害人李*打篮球之机,盗走李*放置于篮球架下的华为P20手机一部,耐克背包一个。经吉安市青原区价格检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财物价值共计1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吉安市青原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邓**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法办案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哲孟

检察官助理:吴诗鸿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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