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777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7日因盗窃被**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窜至隆回县**镇的网吧、**批发城等地盗窃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隆回县**镇“**网咖”网吧的内,将店内的一个手机直播声卡盗走。
2、2018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再次窜至隆回县**镇“**网咖”网吧的内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店主张某某当场抓获。
3、2018年1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隆回县**镇“**”服装批发城内,将店内的100元假币、一台华为手机、一些货架上的衣服、裤子及一双鞋子盗走。
4、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隆回县**镇“**”小区孙某某所住的一楼门面夹层中,趁孙某某父子睡觉之际,将孙某某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8元。
5、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隆回县**镇“**网咖”网吧的内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店主谭某某(该网吧另一名店主)等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又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范某某。
4.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