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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9********,壮族,大专文化,**场合同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横县**镇**村**号,住广西**林场**站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与黄某甲签订租地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黄某甲将南屏乡“批江屯米包山北面”和“那大山北面”的林地以3万元的价格租给邓某某使用20年。2019年7月份,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邓某某雇请民工吕某某、黄某丙、赵某某、农某某进场清山、开防火线,并砍伐了刘某某、甘某甲、陆某某、黄某乙种植的共87株八角树。经林业部门勘验认定,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7林班50小班(俗称米包山、那大山)被砍伐八角树,蓄积量为11.74立方米。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87株八角树的价格为人民币28749元。邓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向刘某某、甘某甲、陆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婷婷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798****;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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