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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永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永福县堡里镇和顺村车滩屯“金发屋场”山场滥伐林木。经广西泽森林业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其滥伐林木面积为0.78公顷(折合11.7亩),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公益林保护等级2级,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地类为有林地,林地保护等级2级,树种为杉木,滥伐林木蓄积量83.76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本厚

检察官助理:陈顺友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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