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犯故意伤害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2********,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4月0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3日经本院(构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07月0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本组村民唐某某因争菜土发生纠纷,被告人邓某某用木棍插在地上圈地,唐某某把木棍扯丢掉,这样循环往复几次,最后一次唐某某把木棍扯在手里,被告人邓某某上前推了唐某某一下,把她推到土坡上,唐某某起身用木棍打了邓某某左手腕一下,邓某某接着又推了唐某某一下,并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唐某某的后背致唐某某受伤。经鉴定,唐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侧第9、10肋骨折,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及其家人多次通过衡南县松江镇高江村村委与被害人唐某某调解未果,现被告人邓某某方将2万元赔偿款存放于衡南县松江镇高江村村委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照片;7、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07月1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