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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5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9月2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0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0月20日、12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一驾驶黑色女装摩托车的男子(另处理),窜至中山市东凤镇**村**路**号**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军绿色黄川牌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该三轮车与同伙逃离现场。

2018年7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宝迪斯灯饰广场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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