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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3********,汉族,高中,群众,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徐水区**镇**1期厂区车棚内盗窃一辆闪电牌山地车,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4125元。案发后,自行车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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