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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9月6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6日、11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市**区**街道云南********公司**项目部工地,分别将正在使用的价值1800元的36米ZR-YJV-3*70型号及2516元的20.54米ZR-YJV-4*95+1*50的铜芯电缆线盗走。

2.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到**市**区**街道**社区*村,将陶某某家价值420元的一只阉鸡、三只土杂母鸡和陈某某家价值480元的四只阉鸡盗走。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盗窃3次,涉案金额5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和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晶

2019年41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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