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镇**村人,农民。2006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窜至乡宁县**镇**路杨某某家院里,从院内窗户进入房间,把房间内的铁皮柜撬开后,将里面的一袋金银首饰(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钻石坠链、一个白金戒指、一个红宝石戒指、一对黄金耳钉、一对铂金耳环、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金镶玉吊坠、一个白金手链、两块银元、一个剃须刀)盗走,后将部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手镯、黄金吊坠、银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8933元。
2019年10月23日10时23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窜至乡宁县**镇**山杜某某家中,将衣柜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0月20日14时36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窜至乡宁县**镇**巷加某某家中,将文件柜抽屉内的的一条钻石项链、一双银耳环、两把银锁、一条银链子、一双银手镯、一块银元、一个银冰凉锤、几张10元面值的旧纸币盗走。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山西省霍州市**乡**村董某某家中,将房间柜子里的2800余元现金盗走。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窗户玻璃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的男性STR分型,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04×1017。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乡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加某某、董某某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军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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