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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8********,汉族,文盲,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乡**村**组**号。2011年因犯容留吸毒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0日,因邓某某吸毒案被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03月31日,因盗窃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数次从衡阳窜至株洲,专门以年老人为作案目标,通过大面额钞票进行小额交易,在换取零钱过程中趁机盗取零钞(俗称“抽页子”)。现查明,邓某某作案四起,盗窃金额87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店,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盗窃现金约20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又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店,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盗窃现金约300元;

3、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再次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店,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盗窃现金约300元;

4、2020年4月份,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街**便利店,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盗窃其现金7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并积极向被害人退赃和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辨认、对案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734****;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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