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现租住在汉中市汉台区**。2001年因盗窃被汉中市劳教委决定劳教一年三个月。2004年因盗窃被汉中市劳教委决定劳教二年三个月。2006年因盗窃被汉中市劳教委决定劳教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9日因盗窃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因经济拮据预谋盗窃,便来到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东围墙下,破坏该小区东南角围墙简易木门挂锁进入该小区内。在该小区**号楼*单元门洞口发现被害人楚某某停放的一辆青绿色“台铃”牌电动车未锁地锁,且通过试探无报警装置,于是趁半夜无人便将该车由简易木门推出小区,强行扳动车把破坏车头锁,接通电源线,将车骑回自己租住于汉中市汉台区**的住房内。当天中午,邓某某将该车骑到汉中市汉台区**镇**巷张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慌称该车为自己收购的二手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该车停放于麻将馆内直至被办案民警查获。破案后已追回赃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688元。
2016年12月8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路“**”网吧楼下,发现旁边的实木家具店门口停放了一辆电动车未锁地锁,且通过试探无报警装置,便将车从台阶上往下推,被车主的内弟屈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告人邓某某被赶到的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丽
2017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物证螺丝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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