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7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6********,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县*********。2012年3月1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20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 日20时许, 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天虹门口的人行道上盗窃了一辆雅洁牌电动车的电瓶一组。
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凉伞树路朝阳天虹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车的天然牌电瓶一组。
2020年6月22日19时许, 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天虹人行道旁先后盗窃了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的电瓶一组、一辆电动车的快点动力牌电瓶一组。
202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万达地下停车场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车电瓶一组。
2020年7月2日19时许, 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天虹附近先后盗窃了一辆电动车的京球牌电瓶一组、一辆电动车的超威牌电瓶一组。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七组总价值1842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刘某某、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 胡某、黄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84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有违法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德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