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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4********,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汤阴县精忠路**手机店内盗窃被害人皇某某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9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皇某某陈述; 2.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2020年7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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