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座**单元,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9时、2020年7月19日9时、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三次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文化宫内的鹿森五月风书城内,乘人不备盗走店主林某某摆放在货台上售卖的福州漆艺金旺达签字笔各一支,根据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书号榕价认通【2020】272号文件,该被盗签字笔价格以售价认定,既每把签字笔150元,总计450元,目前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发还清单、视频截图指认、视频侦查报告等;
2.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榕价认通【2020】272号复函;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于福州市,电话1588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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