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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035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区,住湖北省十堰市**********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绥中县东戴河**小区门卫室内,共分五次盗走邮政快递公司投递员娄某某投送的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双某某5个快递邮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9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搜查笔录:被告人邓某某住所搜查笔录、被告人邓某某辨认笔录;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快递购买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双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青

检察官助理:高杨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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