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邓**,曾用名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02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周口市川汇区川东工业基地**村*组*楼**号。因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邓**伙同冷**(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13日窜至西华县**镇**村刘某甲家中将刘某甲家中存放的八瓶白酒(无法鉴定)盗走。
2、被告人邓**伙同冷**(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13日窜至西华县**镇**村王某乙家中,将王某乙停放在堂屋内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
3、被告人邓**伙同冷**(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22日窜至西华县**镇**村金**家中,将金**停放在家中院内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
4、被告人邓**伙同冷**于2019年12月17日晚窜至西华县**镇**村刘某乙家中,将刘某乙停放在家中院内的电动两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
5、被告人邓**伙同冷**(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17日晚窜至西华县**镇**村刘某丙家中,盗窃走一箱XO牌洋酒。
6、被告人邓**伙同冷**(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17日晚窜至西华县**镇**村蒋**家中,将蒋**停放在院内西屋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136元。
7、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邓**伙同冷**(另案处理)窜至淮阳县**乡**村时**家中,将一辆五星钻豹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凌**、邱**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邓**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刘某甲、时**、刘某乙等人陈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书、价格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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