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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7时许,害人袁某某坐车时将一部iPhone(苹果)8手机丢失在王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上,王某某捡到袁某某的手机后当天就将手机给被告人邓某某使用,邓某某拿到手机后在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2日的时间内从袁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盗走4080元人民币自己使用。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袁某某微信钱包内408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条、发还清单、相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笔录、微信帐单;

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家属归还了被害人钱财,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检察官助理:吴维天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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