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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6********,瑶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到富宁县新华镇**路**网吧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小屁股摩托车盗走后将车辆骑到**街上以400元的卖给一个**中学的学生。

2.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甲到富宁县洞波乡**村委会附近公路边盗取了一辆黑色男士摩托车。后二人以260元的价格将被盗摩托车卖给富宁县新华镇323国道线旁****废旧回收站。

3.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甲在富宁县新华镇**路**广告店门口的电杆下将一辆红色男士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被盗摩托车以270元的价格卖给富宁县新华镇323国道线旁****废旧回收站。

4.2019年0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甲在富宁县新华镇**小区**超市电梯旁的空地上将一辆黑色小屁股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在**街上以450元的价格将被盗摩托车卖给赵某某。

5.2019年07月0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陈某甲串至富宁县新华镇**小区**期**栋楼下,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云H4D***的银色双鹰牌摩托车。经鉴定,黄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

6. 2019年07月0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甲到新华镇富里公路****路口旁的出租房内将陈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卡西亚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陈某乙的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雪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目录2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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