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昭通市**医院一号住院部五楼呼吸一科**病房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时将其价值1679元的红色VIVO-X2Ii手机偷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恒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坚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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