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区**幢**单元**楼**号。2020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进兵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我区**路**村**组曾某某住处,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在其二楼卧室床铺枕头下和木柜中盗窃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现勘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68141****);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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