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以拽锁的方式进入到**村**号**层**号行窃,后又到**村**号**层**号马某甲(男,55岁,甘肃省人)暂住地内行窃,窃取屋内热水壶一个及剃须刀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4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获得马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工作说明、谅解书、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7.其它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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