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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给被害人王某某门市上送货时,将王某某门市内的一箱价值300元的滑轮、一箱价值150元的结构胶和一卷价值100元的纱网偷走,共价值550元,同时偷走房主黄某某室内包里的现金210元,盗窃数额共计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盗物品收据复制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用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段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邓某某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邓某某盗窃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瑞芝

检察官助理:苑素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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