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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捕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200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9年2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0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同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2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同其他二名男子于至本市崂山区**村**号徐某某暂住处,趁徐某某及家人熟睡之机,入户窃得英纳格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293.5元)及其他物品一宗。同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崂山区***庄被他人发现并抓获,另二名男子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文泽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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