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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邓含君,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通川区**乡**村**组。因盗窃,于2009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8日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5日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8月21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含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邓含君伙同刘某某(在逃)窜至巴中市恩阳区观音井镇龙井街富程超市内,由邓含君分散何某某的注意力,刘某某盗走超市货架上的四条“云烟”牌香烟(软盒),后各分得两条。经巴中市恩阳区价格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26元。2017年11月25日,邓含君已退赔被害人损失868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邓含君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贾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含君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含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含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含君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邓含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邓含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含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含君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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