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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71号 

被告人邓某某(自报),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一起去本市石碣镇西南路129号101农业银行柜员机取钱。邓某某偷看杨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后,以帮杨某某保管钱包为由,偷偷拿走杨某某的东莞银行卡。12月29日17时许,邓某某再次去到ATM机分六次一共取走杨某某的东莞银行卡内的7110元(其中有10元为取款手续费)。邓某某于2020年1月1日被抓获归案。破案后,邓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银行监控视频,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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