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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村委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宿旅店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封开县法院判刑,2002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门口,以自制工具撬锁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

2020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门口,以自制工具撬锁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自行车。

2020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银行东门以自制工具撬锁方式,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窃过程中被治安队员发现并追至约50米**路与**路交界被抓获,现场起获自制工具六把、被盗的银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经鉴定,谢某某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7元;陈某某被盗的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4元;钟某某被盗的电动车无法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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