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苑车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因精神病司法鉴定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8月2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到佛山市高明区**路**濑粉店旁**苑楼下,发现被害人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2****号牌小汽车没有上锁。邓某甲打开汽车驾驶位的车门,伸手入内将手扶箱内的一个装有10000元人民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盗走。案发后,邓某甲将其中1000元人民币用于生活消费。2020年6月24日,民警将邓某甲抓获,并缴回赃款现金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邓某甲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邓某甲鉴定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邓某甲对本次实施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区某某的陈述;4.证人邓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冼嘉敏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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