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5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G36****号小汽车,去到本区**街**大道**号**花园**区附近,翻墙进入**花园**区**街**号被害人苏某某的住所内,去到该房屋二楼被害人苏某某的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存放于床头柜抽屉内的现金港币32000元、美元500元、加币350元、人民币约5000元及戒指三枚、蜜蜡两个等物品。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因被被害人苏某某等人发现而携赃逃离现场。
同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湛江市**区**村**花园**座**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邓某某的车内缴获赃款加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敏仪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案发后,缴获的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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