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风神大道汽车城地铁站A出口,盗窃停在上址的一辆电动车电池,盗窃过程中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该次盗窃行为未能得手。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19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糖果街老张烧烤店南侧路段,盗窃被害人陈某琼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并将该电动车推至广州市花都区**街**庄**巷**停放后逃离现场,现该电动车无法找回。经物价认定,上述涉案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3元。
2019年11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庄**巷**号芙蓉兴盛便利店门前,盗窃被害人谭某某的磊骏牌电动车1辆,并将该电动车推至芙蓉兴盛便利店东侧小巷时,被被害人谭某某当场发现并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到场后,起获并扣押被告人邓某某的凯奇牌电动车1辆、电池4块、鞋子1双、红色女装上衣1件、钳子1把、螺丝刀1把、扳手1把、六角匙2把。经物价认定,上述涉案的磊骏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0元。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因该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拘留所门口将被告人邓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实施上述部分盗窃行为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凯奇牌电动车1辆、电池4块、鞋子1双、红色女装上衣1件、钳子1把、螺丝刀1把、扳手1把、六角匙2把)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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