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3********,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老六”“四贵”以及一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去到增城区仙村镇碧潭村村口,趁夜深无人之机爬墙进入千伊金属工业园广州盛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戴尔台式电脑4台、惠普台式电脑4台、联想U430PX笔记本电脑1台、戴尔INS14VR-4516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2台、联想G460AY笔记本电脑6台(经价格认定,上述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57120元)以及1台监控摄像主机、1台组装机、1个保险柜、1个新秀丽牌手提皮包、l批百事可乐、2盒茶叶及1箱牛奶等物品。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鹏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代泽雄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