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2018年2月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楼**,趁被害人黄某某休息时,盗窃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办公室桌面上的黑色苹果X max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4166元人民币)。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锥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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