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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本区**镇**村**路**巷**巷**号,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黑色女装电动车一辆(价格鉴定价值为2082元)。

2020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本区沙湾镇古坝市场后门路段,盗窃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无牌蓝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一辆。

2020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本区沙湾镇古坝西村工业大道四街1号路段,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色爱美牌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麦凤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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