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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自称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无,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朝阳花园流行前线商业街“玲姐卷筒粉”店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餐桌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邓军民,男,自称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无,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罗汉村新屋组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军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邓军民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朝阳花园流行前线商业街“玲姐卷筒粉”店内,趁被害人吴小梦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餐桌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梦娟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小梦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军民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军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军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军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2020年3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军民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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