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9时31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横县莲塘镇莲塘街委会镇南街家家超市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12元)。同日21时许,横县公安局民警在横县莲塘镇莲塘村将邓某某抓获,邓某某配合公安民警找回上述被盗电动车。2020年9月16日,民警将被盗电动车归还给被害人彭某某。
另查明,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直至被刑事拘留。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闭祖集
检察官助理:韦明浩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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