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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邓某某因手头紧缺借钱未果,生盗窃之念,趁无人注意之机,在其工作的金城江区“诚家**店”里(该店门口挂牌“中欧卫浴”)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该店老板)放在挎包内的2400元。胡某某察觉后没有声张,而是暗中在店内安下监控。同年12月2日,邓某某故技重施盗窃胡某某2300元钱,整个过程被监控拍下,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邓某某有坦白和主动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5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他人人民币4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星

2020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关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证据目录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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