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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早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来到荔浦市**镇**路**号“****”店内,对服务员蒋某某说要买粥,蒋某某收到邓某某的粥钱后叫其在店内等候一下,便进到厨房内为其煮粥。邓友善见收银台上有两台华为手机正在充电,且店内没有其他人,趁机将二台手机盗走,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二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427元。

2020年10月28日13时,邓某某在荔浦市**镇**宾馆**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缴获被盗华为手机二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物证:提取二台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共五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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