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另外两名(在逃)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小区停车棚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红色倍特电动自行车(价值800元)一辆;同时还盗窃被害人汤某某在此停放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价值1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挡获。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溦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肆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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