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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2018年4月1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号工地宿舍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郑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王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袁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四部手共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下无正文)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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