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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与申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唐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袁某某(14岁)商量到冷水滩“拉车门”实施盗窃,四人从祁阳坐出租车到冷水滩后,邓某某、申某某开好宾馆作为落脚点。4月7日凌晨0时许,唐某某、袁某某负责出去“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邓某某、申某某负责叫车接应,凌晨2时40左右,唐某某、袁某某在梅湾街道三多亭社区富临锦江美宜佳便利店门口将湘******猎豹车的车门拉开盗走车内的5条“和气生财”香烟,回到宾馆后,四人拆了一条和气生财烟抽,之后四人在宾馆睡觉。中午,邓某某、申某某、唐某某、袁某某打的返回祁阳县,在中医院旁一家烟酒商行卖掉“四条和气生财”香烟,卖得1600元,唐某某、袁某某每人分得200元,申某某分得400元,邓某某拿了800元。经价格认定,邓某某、申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盗窃的5条“和气生财”香烟价格为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申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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