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10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独自一人或结伙一贵州籍男性同案人(身份不明,在逃),携带作案工具,多次在汕头市龙湖区**街道窃取电动车,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5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独自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巷**号附近,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TDT1130Z型电动自行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邓某某于同日将赃物电动车在汕头市电视塔附近销赃。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台铃牌TDT1130Z型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749元。
2.同月8日2时59分,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上述同案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附近,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TDT1091Z型电动自行车盗走。得手后,由该同案人于同日将该赃物电动车在汕头市**广场附近销赃。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台铃牌TDT1091Z型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663元。
3.同月9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上述同案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村**巷**号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TDT1820-2Z型电动自行车盗走。得手后,二被告人于同日将赃物电动车在汕头市电视塔附近销赃。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小刀牌TDT1820-2Z型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030元。
4.同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上述同案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附近的一老爷宫门口附近,企图将被害人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巧迪牌黑色大牛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该车警报器鸣响,被害人辛某某及朋友闻讯从家中冲出追赶,上述同案人遂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辛某某及朋友则控制被告人邓某某后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同时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一副。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巧迪牌大牛型两轮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544元。案发后,该车己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巧迪牌黑色电瓶车一辆、T型螺丝刀刀架一把、银灰色螺丝刀刀头;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货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辛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6.相关图片辨认;
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的最后一宗盗窃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 林清琴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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