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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2年****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早点,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公司宿舍**幢,现租住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室。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为民路恒大浴池洗澡,顺手盗窃浴客暨被害人王某某的红蜻蜓牌背包1个,内有华为荣耀20手机1部、华为P8手机1部、红蜻蜓牌钱包1个、蛋糕卡2张(内有余额172.6元)、现金人民币300元、藏红花1瓶、卡包1个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经认定,被盗手机、背包、钱包的价值与现金及蛋糕卡余额合计人民币2560.6元。其他物品因信息不全,价格无法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836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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